王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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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 所:西安市正浩追债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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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08-05
2、如果是连带担保的,借款到期之后,出借人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、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。
3、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,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,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4、如果担保期限已过的,担保义务免除。
5、法院判决承担担保义务的,承担后向债务人追偿。
担保人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:
1、未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;
2、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;
3、各种费用的利息;
4、保证人为履行保证债务所受损失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八十九条,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、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。